菏泽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菏院办字[2017]28号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鲁教学发〔2016〕1号)及《菏泽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校每年开展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为使评选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一)评选范围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在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学生班集体(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和班集体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1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2.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5%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3.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10%的比例确定候选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积极参加各项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文化建设活动,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较强的榜样力量。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20%以内,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8.按时缴纳本学年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优秀学生的1-5项条件。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为同学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选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或辅修课程除外)。
4.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30%以内,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5.按时缴纳本学年全部学费、住宿费。
(三)先进班集体
1.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3.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5.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效果好,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7.班级事迹及工作档案材料齐全。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每年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比例和条件向各学院下达推荐名额。
(二)各学院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在各学院统一组织下开展评选推荐活动。
(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先进班集体的提名要有学生代表参加,并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学生代表的意见,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评。
(四)被推荐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及先进班集体候选名单,要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广大师生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五)公示期满后,由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六)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并将拟确定的表彰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表彰和奖励
学生工作处每年将对评选出的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进行表彰。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从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