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制度(试行)

栏目:[团学制度]   日期:2021年12月22日 15:55   作者:学工办

菏泽学院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制度(试行)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也是新时期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优范围

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员青年。

二、推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积极参加校、系两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3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学生团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原则上在前 50% 以内;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公益活动,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 、教工团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在“推优”后受到校级各种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 、受国家、省表彰的先进个人。

2 、获校优秀三好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团员、校社会实践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团员。

3 、在各级(全国、全省及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文化创新行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

4 、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5 、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团员干部。

6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三、推优工作的程序

1 、学校在每年三至四月份和十至十一月份安排两次推优工作,其余时间为推优前的考察期或推优后的培养发展期。

2 、团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素质、业务学习、参加社会工作以及平时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在充分征求学院团委书记、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团内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推优”对象人选。

3 、召开团支部大会(会议必须有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由学院团委书记主持、政治辅导员监督指导,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步推荐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在此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推优”对象人选,报学院团支部。未列入推荐人选名单的申请人,由学院团委继续培养,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推荐。

4 、学院团支部审核支部推荐意见,公示后确定“推优”对象,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学院党委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

四、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1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团委主管,由各学院党委指导学院团委和团支部具体实施。

2 、各学院团委要健全规章制度,为“推优”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完善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三会一课”三项制度,认真执行学院团委工作规范,用制度来保障“推优”工作的质量。

3 、 团组织应定期分析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的情况,坚持分层次培养,对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多方位地进行跟踪考察。各学院团委要对团支部开展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4 、要密切党团关系,疏通党团信息渠道。各学院团委和团支部应经常向学院党委介绍推荐对象的具体情况,学院党委也应主动听取学院团委和团支部的意见和建议,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推优”工作。

5、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推优”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了解“推优”工作开展情况,把“推优”工作作为团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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