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二、奖励标准
学校奖学金分为三等:
一等奖学金:奖励数占学生数的3%,每生每年15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数占学生数的6%,每生每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奖励数占学生数的11%,每生每年500元。
三、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本学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按国家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
四、评审时间
学校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应届毕业生的学校奖学金评审于毕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五、评审程序
1.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2.指标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学校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与比例分配指标,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指标下达各学院。
3.个人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菏泽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审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中的任意两项。
4.班级推荐。各班级成立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学校奖学金奖励条件,对本班级拟获奖学金学生情况进行审核、推荐,依据上一学年学生综合量化成绩,确定奖学金推荐人选。
5.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奖学金奖励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学校奖学金申报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6.学校审定。以学院为单位填写《菏泽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审统计表》,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学校资助办汇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方可确定。
六、发放与管理
1.奖学金发放。学生工作处凭审定后的《菏泽学院学校奖学金名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奖学金由学校直接汇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
2.证书发放。以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领取《菏泽学院学校奖学金证书》、《菏泽学院学校奖学金登记表》。
3.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尤其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方面优秀的学生。
4.在学校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学校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5.学校对学校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均分学校奖学金,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以及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把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化作回报社会、服务师生的实际行动。增强爱国热情,培养感恩意识,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八、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菏院政字〔2013〕103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