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分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各类机械等。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5.1、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检查、报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5.2、学院特种设备管理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由安环部负责。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相应岗位安全责任制。
5.5、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进行。
5.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知识。
三、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改造、维修
1、特种设备的购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1.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且必须将特种设备购置计划报公司审查核准后方可实施。
1.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2.1、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证、方案、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报设备动力部部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
2.2、施工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设备动力部、生产部、安环部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动力部存档。
2.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购买或使用。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及事故处理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或分厂,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监督检验报告、记录;每月定期自检记录和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有关的技术资料;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至少应检查以下项目: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振动噪声;易损件状况;门联锁开关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将特种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9、月检至少应检查以下项目:各种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动力、传动、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绳索、链条及吊辅具有无超标、损伤;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完好。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2、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出现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予以停用,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责任与考核
1、特种设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杜绝特种设备造成的人员死亡事故;在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100%、定期检验率100%、重大隐患整改率100%;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竣工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率10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考核。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法追究责任。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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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4日